《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指出:“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保证国家有关规费的足额征收。然而,目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还存在着大量无序开采地下水资源现象。自备井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严重不足,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省自备井平均日供水量224万立方米/日,实征污水处理费不足2亿元,按水量计算相当于每日取水量55万立方米,与实际相差很大,污水处理费损失严重。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情况进行督察,打击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足额征收自备井相关规费,保证有关法规的严格执行。 |